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天城
被告
江憶珍
選任辯護人
范綱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

8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附表欄位「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有部份顯然誤寫情形,茲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
│ 一 │原判決之原本│因而認識不知情之寶薪公│因而認識寶薪公司負責人│
│    │及其正本第3 │司負責人童義修        │童義修                │
│    │頁第9行     │                      │                      │
│    │            │                      │                      │
│    │【即犯罪事實│                      │                      │
│    │欄二、㈠、第│                      │                      │
│    │20行】      │                      │                      │
├──┼──────┼───────────┼───────────┤
│ 二 │原判決之原本│再通知不知情之祐春環保│再通知祐春環保生技股份│
│    │及其正本第3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祐春│
│    │頁第13至15行│簡稱祐春公司)之負責人│公司)之負責人余弘揚  │
│    │            │余弘揚                │                      │
│    │【即犯罪事實│                      │                      │
│    │欄二、㈠、第│                      │                      │
│    │24至26行】  │                      │                      │
├──┼──────┼───────────┼───────────┤
│ 三 │原判決之原本│共同將上開一般事業廢棄│共同由江源浩、洪健清、│
│    │及其正本第15│物,由江源浩、洪健清、│黃俊霖、林群智以砂石車│
│    │頁第16至18行│黃俊霖、林群智以砂石車│,由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
│    │            │運輸至上開農牧用地(附│限公司載運一般事業廢棄│
│    │【即理由欄三│圖編號A、C、),   │物至寶薪興業有限公司堆│
│    │、㈣、第5至7│                      │置,經寶薪興業有限公司│
│    │行】        │                      │伴和,製成仍屬一般事業│
│    │            │                      │廢棄物之低強度混凝土原│
│    │            │                      │料後,接續載運至上開農│
│    │            │                      │牧用地(附圖編號A、C│
│    │            │                      │、),              │
├──┼──────┼───────────┼───────────┤
│ 四 │原判決之原本│又上開犯行,被告洪健清│又上開犯行,被告洪健清│
│    │及其正本第16│、江源浩、黃俊霖、林群│、江源浩、黃俊霖、林群│
│    │頁第4至6行  │智與同案被告洪天城、江│智與同案被告洪天城、江│
│    │            │憶珍、黃靖雲、綽號「石│憶珍、黃靖雲、綽號「石│
│    │【即理由欄三│頭」男子間,有犯意之聯│頭」男子,及童義修、余│
│    │、㈤、第12至│絡,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弘揚間,有犯意之聯絡,│
│    │14行】      │共同正犯。            │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
│    │            │                      │正犯。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