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紀佳良簡佩珺田德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告
光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被告
吳蕙蘭

      吳添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5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5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刑事判決中就檢察官起訴而屬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與論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若未經原告之聲請,刑事法院仍應將該部分之訴,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吳蕙蘭、吳添順被訴詐欺原告光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案,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54 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及無罪在案,則揆諸上揭說明,原告對被告2 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均予以駁回;再原告對被告2 人之請求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田德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