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游秀雯王素珍田德煙

原告
台灣之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渼茹
送達代收人
黃美惠
被告
蕭坤成

上列被告蕭坤成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952 號),經原告提起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田德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9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