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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63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163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瑞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杜瑞仁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淑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63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