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86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周淡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186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金章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1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金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86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