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8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18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金章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1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金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