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蘇振遠 被 告 賴坤富 被 告 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堂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簡字第26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