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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字第60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葉明松張佳燉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李昱帆 被   告 陳俊傑 被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書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俊傑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簡字第60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 記 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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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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