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9875號、101年度偵字第89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聖杰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黃聖杰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哆啦A夢(DORAEMON)」、「凱蒂貓(HELLO KITTY)」、「米奇(CLASSIC MICK EY)」、「蘋果(i Phone、i Pod)」之商標圖樣等 商標字樣及其商標圖樣,分別業經日商小學館集英社 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 迪士尼企業公司、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向我國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相關註冊審定 號如附表所示),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或延展期間內 ,近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 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 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 ,竟基於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 犯意,自民國100年8月間某日起,至100年10月13日止,在其位於彰化縣和美鎮○○路15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使用其向奇摩拍賣網站及露天拍 賣網站申請之「Z0000000000」、「superjay」拍賣帳 號及密碼,於該等拍賣網站上,以「星空小舖」店名 ,藉由張貼上開仿冒商標商品照片之方式,陳列上開 仿冒商標之商品,並刊登相關拍賣訊息,供不特定消 費者上網標購,並接續以每個新臺幣(下同)9元至 28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侵害上開商標之商品。 (二)嗣為警於網路執行巡邏時發現,佯為顧客下標購買如 哆啦A夢圖樣行動電話保護貼一個,並於100年8月24日,轉帳240元至黃聖杰使用之和美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內,且於收到 黃聖杰寄送之商品後,經鑑定為仿冒品而查獲;另經 警於100年10月13日傍晚5時15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彰化縣和美鎮○○路150號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6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證據: (一)被告黃聖杰於警偵訊中自白。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三麗鷗公司:凱蒂貓)、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小學館公司:哆啦A夢 )、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迪士尼公司:米奇)、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識報告(蘋果電腦公司:i Phone、i Pod)。 (四)被告在網路上刊登之網頁資料,陳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並有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 (五)仿冒扣案物等共267件。 (六)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 79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至少將仿冒哆啦A夢(DORAEMON)圖樣鑰 匙圈一個賣給警方,此等之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並且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被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販賣罪名。被告一個販賣之集合犯意,侵害多件商標權,依想像競合關係,僅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對商標權人之營收、商譽造成損害,並累及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形象,惟衡之其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仿冒而販賣之商品,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 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施秀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 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 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 │所侵犯之商標權人│ │ │ │ │ │、商標註冊字號 │ ├──┼───────┼────┼────┼────────┤ │1 │仿冒哆啦A夢(D│1(即警 │警方購買│小學館集英社製作│ │ │ORAEMON)圖樣 │方購買蒐│持有 │股有限公司、 │ │ │行動電話保護貼│證1個) │ │00000000 │ ├──┼───────┼────┼────┼────────┤ │2 │凱蒂貓(HELLO │4 │黃聖杰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 │KITTY)圖樣手 │ │ │司、00000000、 │ │ │機殼 │ │ │00000000 │ ├──┼───────┼────┼────┼────────┤ │3 │凱蒂貓(HELLO │211 │黃聖杰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 │KITTY)圖樣貼 │ │ │司、00000000 │ │ │紙 │ │ │ │ ├──┼───────┼────┼────┼────────┤ │4 │米奇(CLASSIC │4 │黃聖杰 │迪士尼企業公司、│ │ │MICKEY)圖樣手│ │ │00000000 │ │ │機殼 │ │ │ │ ├──┼───────┼────┼────┼────────┤ │5 │蘋果(i Pod) │10 │黃聖杰 │蘋果電腦公司、 │ │ │圖樣面板殼 │ │ │00000000 │ ├──┼───────┼────┼────┼────────┤ │6 │蘋果(i Phone │37 │黃聖杰 │蘋果電腦公司、 │ │ │)圖樣手機殼 │ │ │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