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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銘壎魏志修王素珍

原告
許瑞展
被告
池桂明
被告
彰化製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凱文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池桂明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19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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