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學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學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學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蔡學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 │ ├──────┼─────────────┼─────────────┤ │ 罪 名 │未經許可販賣子彈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4月 │ │ │臺幣20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6月9日 │99年4月30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52、│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 │ │年 度 案 號 │3204號 │401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23號 │100年度簡字第2310號 │ │事實審├──┼─────────────┼─────────────┤ │ │判決│99.09.16 │100.11.22 │ │ │日期│ │ │ ├───┼──┼─────────────┼─────────────┤ │ │法院│最高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7110號 │100年度簡字第2310號 │ │判 決├──┼─────────────┼─────────────┤ │ │確定│99.11.18 │100.12.20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