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藍永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永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藍永材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編號3 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更正為101 年度簡字第843 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