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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周淡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6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藍永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永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藍永材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編號3 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更正為101 年度簡字第843 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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