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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選訴字第7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汪曉君汪曉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選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怡菁

      張協豐

      莊金和

      許小萍

      張坤彬

      黃寶菖

      張添榮

      張耀銘

      王秀戀

      武氏荷

      趙惠萍

      林進華

      賴碧玉

      陳綉枝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選偵字第9號、第11號、第15號、第16號、第18號、第25號、第32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蒞追字第7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琮鈴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㈠、邱怡菁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㈡、張協豐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

㈢、莊金和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之。

㈣、許小萍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㈤、黃寶菖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㈥、張坤彬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

㈦、張添榮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之。

㈧、張耀銘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㈨、王秀戀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㈩、武氏荷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趙惠萍共同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林進華共同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賴碧玉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陳綉枝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林益邦參選第八屆立法委員彰化縣第一選區之選舉,鄭金堆因見候選人林益邦選情緊繃,乃謀議對彰化縣鹿港鎮○○里○○路富麗大鎮社區進行賄選買票,但因司法機關查緝賄選甚嚴,故委請富麗大鎮住戶黃國文(負責上開社區丙、丁區住戶行賄買票事宜)、陳秀麗(負責上開社區乙區住戶行賄買票事宜)、鄭聰志及鄭世和(上以2人負責上開社區甲區住戶行賄事項)等人(鄭金堆、黃國文、陳秀麗、鄭聰志、鄭世和等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分工為候選人林益邦進行買票,謀議既定,渠等共同或分別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期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陳秀麗於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要求賴碧玉、陳綉枝等有投票權之人,於該次選舉中,將立法委員選票投給候選人林益邦;另由黃國文於附表3至13號所示之時間、地點,除以1票500元行賄外,兼或給予價金不等之對價(惟黃寶菖部分戶內有4票僅收1,000元代價),要求莊金和、許小萍、黃寶菖、張坤彬、張添榮、王秀戀、武氏荷、張耀銘、張協豐、趙惠萍、邱怡菁等人兼或戶內之人投票給林益邦,如附表編號1至13號所示之有投票權人明知陳秀麗、黃國文所交付上開之價金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然未將之轉交予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階段,另關於趙惠萍部分,雖未轉交與其夫林進華,惟林進華亦具有與之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嗣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民眾檢舉,而循線查獲上情。陳綉枝、賴碧玉於101年1月15日,在具偵查犯罪職權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發覺前,主動供出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

三、處罰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11條第1項、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43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 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本案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
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43 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
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附表:
   ┌──┬───┬─────┬────────────┬───┬────┬─────┬──────┐
   │編號│交付之│ 交付時間 │        交付地點        │收受之│賄款金額│是否偵查中│戶內其餘投票│
   │    │人    │          │                        │人(投│(新臺幣│坦承及繳回│權人        │
   │    │      │          │                        │票權人│)      │賄款(新臺│            │
   │    │      │          │                        │)    │        │幣)      │            │
   ├──┼───┼─────┼────────────┼───┼────┼─────┼──────┤
   │1   │陳秀麗│101年1月10│彰化縣鹿港鎮○○路○段富 │賴碧玉│1,000元 │坦承,並繳│尤建國      │
   │    │      │日下午3至4│麗大鎮社區管理中心      │      │        │回賄款    │            │
   │    │      │時許間    │                        │      │        │          │            │
   │    │      │          │                        │      │        │          │            │
   ├──┤      ├─────┼────────────┼───┼────┼─────┼──────┤
   │2   │      │101年1月10│同上                    │陳綉枝│1,000元 │坦承,並繳│伍楷吉      │
   │    │      │日或11日某│                        │      │        │回賄款500 │            │
   │    │      │時許      │                        │      │        │元,另500 │            │
   │    │      │          │                        │      │        │元則於本院│            │
   │    │      │          │                        │      │        │行準備程序│            │
   │    │      │          │                        │      │        │中向警局繳│            │
   │    │      │          │                        │      │        │回        │            │
   ├──┼───┼─────┼────────────┼───┼────┼─────┼──────┤
   │3   │黃國文│101年1月12│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莊金和│3,500元 │坦承,已繳│李芳芳、莊琬│
   │    │      │日7時至8時│街2巷1號8樓(莊金和住處) │      │        │回賄款(檢│茹、莊琮凱、│
   │    │      │許間      │                        │      │        │察官誤植其│莊佳綺、莊姿│
   │    │      │          │                        │      │        │未繳回)  │雯、呂婉蒨  │
   ├──┤      ├─────┼────────────┼───┼────┼─────┼──────┤
   │4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許小萍│500元   │本院行準備│            │
   │    │      │          │街2巷3號7樓(許小萍住處) │      │        │程序時坦承│            │
   │    │      │          │                        │      │        │,並繳回賄│            │
   │    │      │          │                        │      │        │款        │            │
   ├──┤      ├─────┼────────────┼───┼────┼─────┼──────┤
   │5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黃寶菖│1,000元 │本院行準備│黃金鍾、黃寶│
   │    │      │          │街2巷3號6樓(黃寶菖住處) │      │        │程序時坦承│銘、許瑞珍  │
   │    │      │          │                        │      │        │,並繳回賄│            │
   │    │      │          │                        │      │        │款        │            │
   ├──┤      ├─────┼────────────┼───┼────┼─────┼──────┤
   │6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張坤彬│1,500元 │坦承,並繳│許淑女、張家│
   │    │      │          │街2巷3號5樓(張坤彬住處) │      │        │回賄款(檢│瑋          │
   │    │      │          │                        │      │        │察官誤植其│            │
   │    │      │          │                        │      │        │未繳回)  │            │
   ├──┤      ├─────┼────────────┼───┼────┼─────┼──────┤
   │7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張添榮│3,500元 │坦承,並繳│陳素琴、張漢│
   │    │      │          │街2巷5號8樓(張添榮住處) │      │        │回賄款2,50│聖、張淳凱、│
   │    │      │          │                        │      │        │0元,另1,0│張湘玲      │
   │    │      │          │                        │      │        │00元於本院│            │
   │    │      │          │                        │      │        │行準備程序│            │
   │    │      │          │                        │      │        │中向警局繳│            │
   │    │      │          │                        │      │        │回        │            │
   ├──┤      ├─────┼────────────┼───┼────┼─────┼──────┤
   │8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王秀戀│1,000元 │坦承,並繳│曾榮通      │
   │    │      │          │街2巷3號2樓(王秀戀住處) │      │        │回賄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武氏荷│1,000元 │坦承,並繳│陳耿堂      │
   │    │      │          │街2巷3號3樓(武氏荷住處) │      │        │回賄款    │            │
   ├──┤      ├─────┼────────────┼───┼────┼─────┼──────┤
   │10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張耀銘│1,000元 │坦承並繳回│許惠婷      │
   │    │      │          │街2巷1號1樓(張耀銘住處) │      │        │賄款      │            │
   ├──┤      ├─────┼────────────┼───┼────┼─────┼──────┤
   │11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張協豐│1,500元 │坦承並繳回│李招治、張雯│
   │    │      │          │街2巷1號1樓(張協豐住處) │      │        │賄款      │凌          │
   ├──┤      ├─────┼────────────┼───┼────┼─────┼──────┤
   │12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趙惠萍│500元   │坦承並繳回│林進華(當天│
   │    │      │          │街2巷1號4樓(趙惠萍、林進│【其戶│        │賄款      │在家,知情此│
   │    │      │          │華住處)                 │口雖遷│        │          │事)        │
   │    │      │          │                        │至福興│        │          │            │
   │    │      │          │                        │鄉,但│        │          │            │
   │    │      │          │                        │仍有第│        │          │            │
   │    │      │          │                        │一選區│        │          │            │
   │    │      │          │                        │投票權│        │          │            │
   │    │      │          │                        │】    │        │          │            │
   ├──┤      ├─────┼────────────┼───┼────┼─────┼──────┤
   │13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邱怡菁│5,000元 │坦承,並於│李佳玲、李建│
   │    │      │          │街2巷5號2樓(邱怡菁住處) │      │        │本院行準備│宏          │
   │    │      │          │                        │      │        │程序中向警│            │
   │    │      │          │                        │      │        │局繳回賄款│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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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選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