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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蕭文學黃玉琪魏志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揚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棍弘
原告
鄧春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告
余世東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百零一年度易字第七八O號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魏志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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