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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陳義忠

  • 原告
    陳德義
  • 被告
    黃家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陳德義 被   告 黃家豪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緝字第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一)被告黃家豪於民國91年9月28日起至93年1月間,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招攬,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福建省廈門市,參與由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伸哥」、「大雄」、「文雄」等成年男子為首之中獎詐騙集團(起訴書另載有綽號「西瓜」者,實係該集團負責提領贓款之稱呼,並非特定人之綽號)。該詐騙集團之分工模式如下:先推由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翁志彬(因本案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逃亡通緝中)、黃信榮( 綽號小胖)、余坤禧(綽號同學)、鍾志明(綽號阿明)、劉育誠(綽號牛奶)、高玉昌(綽號阿昌)、黃美麗(綽號阿姐)、許雅雲(鍾志明之女友)、黃清全(黃信榮之父,又上開黃信榮等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已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等人,分別負責在台灣地區承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B棟6樓之3之房舍作為在臺灣中部地區之辦公處所、安排成員透過「中領旅行社」辦理出境到中國大陸福建省廈門地區之詐騙據點、申辦多家電信公司之易付卡以提供其他成員撥打詐騙電話之用、印刷及寄發內容不實之廣告單與中獎通知、人頭帳戶之取得等事務(黃信榮等人所參與之事務,參見後述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7997號、第8518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283號及本院93 年度訴字第762號判決書之記載)。黃家豪遂共同基於常業 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黃家豪一方面介紹李宏楷(業經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 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確定)加入該詐欺集團實施詐欺行為,黃家豪復受詐欺集團指示在中國廈門與其他成員以「寶芝琳公司」名義為電話詐欺行為,該以「寶芝琳公司」名義從事電話詐欺者有陳冠羽(業經本院94年訴緝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黃盟修、楊春華(以上2人經本院93 年訴字7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確定)、林亞靜(經本院93年訴字7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黃家 豪並使用阿凱綽號以防被查知,並由集團成員持該集團提供之電話,以隨機電話選號方式,任意挑選被害人電話,再以問卷調查或出價向其他機關或個人購得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年籍資料後,將被害人年籍資料交與上游負責人彙整,傳真予在臺之黃信榮,黃信榮於接獲資料後,即與鍾志明進行個人排版、設計或以每份(8千張)新台幣(下同)24萬元之 價格,交由高玉昌、黃美麗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之6之印刷工廠排版、印刷,先後大量偽造附表二內載「格林威治鐘錶有限公司」、「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美邦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聯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生堂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富豪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亞太生活資訊館」、「威登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香港萬寶龍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比佛利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卡登鐘錶有限公司」、「英商伯爵鐘錶有限公司」、「巨亨廣告行銷公司」、「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東泓環保科技公司」、「易達環境保護公司」、「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耐特威國際公司」、「鳳翔傳播事業公司」、「台灣三敏公司」及「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馬可波羅鐘錶有限公司」、「丹堤珠寶公司」等公司名義之晚會邀請卡、中獎通知單、兌獎單、公司產品型錄、貴賓卡等詐騙文宣,並在其中之「中獎通知單」及「兌獎單」等文宣上,分別偽造附表二「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劉日昌」律師、「安節法務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署名「白治國」律師、「時代律師事務所」署名「杜子騫」律師、「中悅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吳宏山」律師、「正揚法務諮詢公司」署名「林正揚」律師及「陳君國」律師、「正揚律師事務所」署名「吳正揚」律師、「東合律師事務所」署名「張世豐」律師、「恆勝律師事務所」署名「張恆勝」律師、「利達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溫三郎」律師、「揚昇律師事務所」署名「林義仁」律師、「永松律師事務所」署名「劉永松」律師、「華聯律師事務所」署名「李明澤」律師、「恆達律師事務所」、「柏信律師事務所」及「宜進會計師事務所」署名「徐秀青」會計師、「唯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永霖會計師事務所」等名義鑑證,並偽造前揭律師事務所、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之印章後在中獎通知單上蓋上印文,供作擔保以取信被害人,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誤信上開文件係經該等律師、會計師等社會公正人士所鑑證而相信其為真實。待上開偽造之中獎通知、廣告單印製完成後,高玉昌及黃美麗即將之郵寄予黃信榮,由黃信榮加以整理後,郵寄至台中縣豐原市○○街○號三樓鍾志明之居所,再由鍾志明與許雅雲以該集團不詳人士所偽刻之上述律師、會計師印章,將其上之印文蓋印在上開詐騙文宣上,並將上開文宣資料摺疊後置入載有被害人通訊處所之信封沾粘後,再推由黃清全負責購買郵票,黏貼牢固後將之分散置入各郵件箱,以免遭警查緝,而把上開所偽造之中獎通知書等文件郵寄給被害人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上述公司、律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會計師等之權益。又被害人於收受上開文宣資料後,再推由集團成員張淅晴、吳佳玲、陳志明、陳秋惠、黃俊中、黃意合(以上6人均經本院93年訴字第762號判處罪刑確定)、黃盟修及楊春華(以上2人經本院93年訴字7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確定)等人再次致電被害人,邀請被 害人參加渠等謊稱之慈善義賣晚會並參加抽獎活動,於電話中並假造晚會歡慶之現場氣氛,其後再向被害人訛稱其等現正在該公司所辦之晚會現場活動中,因將被害人之貴賓卡卡號輸入電腦進行抽獎活動時,被害人幸運的被抽中晚會獎項,可獲得港幣25萬元、30萬元、35萬元不等之獎金,或具一定價值之獎項,如被害人願領獎,要先繳納12萬元不等之稅金,或捐出一定金額之愛心捐款,而請被害人先打電話向該公司之會計部門聯絡,如被害人表示不相信者,亦可自行向該項活動公證機構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各慈善機構電話詢問云云,待被害人撥打詐騙集團所留之所謂會計部門的電話時,轉由該集團之其他成員負責接續向被害人謊稱中獎之騙詞,並告知依照我國相關之賦稅法令規定,領獎人必須先繳交稅金,而誘請被害人把佯稱之稅金或愛心捐款款項以匯款或轉帳之方式,存入其等所指定、預先由該集團其他成員以不詳方式所收購取得之人頭帳戶中,致使被害人誤信中獎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如期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中,在確定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再由該集團其他成員致電被害人,表示該筆獎金乃香港贊助廠商即該集團虛設之香港賽馬協會所提供,需先加入賽馬協會,成為會員後方能領款,但加入會員則需先繳交入會費,待被害人匯款後,又訛稱幸運抽中馬會大獎,需再匯一定之佣金云云,以此方式連續實施詐欺取財行為。嗣92年8月底,被告黃家豪所屬詐欺集 團撥打電話至原告陳德義使用之0933xxxxxx號電話,佯稱是環球公司委託市場調查,致原告陳德義不疑有詐而提供聯絡地址給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旋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即寄邀請原告參加慈善義賣活動之信給原告陳德義,並以電話告知原告陳德義抽中慈善晚會之三獎獨得新臺幣150萬元,要先繳交7萬元給嘉義市普恩啟智教養院,要繳交參加香港彩券局臨時會員及正式會員之20萬元及135萬元,嗣又以原告陳德義簽 賭中了1150萬元,要付一成費用,繳交保密金等名義,向原告陳德義施用詐術,致原告陳德義不疑有詐,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附表一所示款項至人頭帳戶,嗣發覺受騙時,已求償無門,原告陳德義遭詐騙之金額為807萬元,而被告黃 家豪上開犯行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2268、2269、2520、2522、2537、3739號提起公訴。(二)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各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之前開行為顯屬共同故意侵害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損害原告之財產權暨被告等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而致原告受有損害。又數人所為之行為,縱未能具體的辨別孰為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但均有侵害權利之危險性,故凡參加集體行為的共同行為人,對於集體所為有危險性之行為所致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茲被告黃家豪參與詐欺集團,由詐欺集團對原告施詐,被告當然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7萬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等情。 二、被告答辯部分:被告黃家豪對上揭事實並不否認,並願賠償原告損失。 三、被告黃家豪於刑案審理中對其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且原告因此被騙807萬元之情,除據原告陳德義陳明在卷外,復 經證人即承辦員警邱義雄於刑事訴訟結證屬實,復有復表二所示扣案物足證被告參與者乃組織嚴密之詐欺集團,且被告上揭所為共同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並為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且經判處被告罪刑 在案,有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刑事判決足稽,堪信為 真實。茲被告黃家豪共同參與本案分工嚴密之詐騙集團,顯係共同恃犯罪所得營生,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況且,數人所為之行為,縱未能具體的辨別孰為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但均有侵害權利之危險性,故凡參加集體行為的共同行為人,對於集體所為有危險性之行為所致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被告以無資力賠償之辯詞,均非可採。 四、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233條 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原陳德義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詐騙807萬元,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據證人即承辦員警邱義雄於刑事訴訟審理時結證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則被告黃家豪縱未實際參與全部詐欺取財犯行,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又本件起訴狀於94年3月18日送達於台中市○○區○○路0段 000巷0號5樓之2有送達證書足稽,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黃家豪連帶賠償,即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德義80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起即9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德義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490條前段 、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款金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匯款日期│冒用之公司名稱或電│備 註│ │ │ │ │戶名稱 │(民國)│話 │ │ ├──┼───┼────┼────────┼────┼─────────┼────┤ │1 │陳德義│7萬元 │洪榮林郵局帳戶 │92年9月 │環球公司愛心慈善義│總共匯款│ │ │ │20萬元 │00000000000000 │29日、92│賣晚會抽獎活動、普│11次,總│ │ │ │80萬元 │潘嘉龍郵局帳戶 │年9月29 │恩啟智教養院及香港│匯款金額│ │ │ │90萬元 │00000000000000 │日、92年│彩券局 │807萬元 │ │ │ │90萬元 │吳瑞庭郵局帳戶 │10月1日 │ │ │ │ │ │60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10│ │ │ │ │ │60萬元 │賴素秋郵局帳戶 │月1日、 │ │ │ │ │ │100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10月│ │ │ │ │ │100萬元 │ │1日、92 │ │ │ │ │ │100萬元 │ │年10月1 │ │ │ │ │ │100萬元 │ │日、92年│ │ │ │ │ │ │ │10月1日 │ │ │ │ │ │ │ │、92年10│ │ │ │ │ │ │ │月2日、 │ │ │ │ │ │ │ │92年10月│ │ │ │ │ │ │ │2日、92 │ │ │ │ │ │ │ │年10月2 │ │ │ │ │ │ │ │日、92年│ │ │ │ │ │ │ │10月2日 │ │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單 位│ 數 量 │ 備 註 │ │ │ │ │ │ │ ├──┼────────────┼───┼──────┼────────┤ │ 1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箱 │ 7 │黃美麗、高玉昌 │ ├──┼────────────┼───┼──────┼────────┤ │ 2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箱 │ 7 │黃美麗、高玉昌 │ ├──┼────────────┼───┼──────┼────────┤ │ 3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 4 │美邦資訊生活館(美邦網路│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科技公司)會員卡 │ │ │ │ ├──┼────────────┼───┼──────┼────────┤ │ 5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禮券 │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 6 │駿寶萊科技公司產品型錄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型錄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 │威登國際精品公司兌獎通知│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單(利達管理顧問公司溫三│ │ │ │ │ │ 郎律師) │ │ │ │ ├──┼────────────┼───┼──────┼────────┤ │ 9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兌獎通│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知單(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 │ │ │ │ │ 司律師劉日昌名片)│ │ │ │ ├──┼────────────┼───┼──────┼────────┤ │ 10 │巨亨廣告行銷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1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2 │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3 │東泓環保科技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4 │易達環境保護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5 │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信封│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6 │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信封│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7 │耐特威國際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8 │YUNG SHIN 永信集團卡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金卡) │ │ │ │ ├──┼────────────┼───┼──────┼────────┤ │ 19 │鳳翔傳播事業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0 │臺灣三敏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1 │揚昇律師事務所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2 │辰陽線上服務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3 │一品商務國際徵信公司信封│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4 │Chyuan Cuo全國型錄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25 │Chyuan Cuo全國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26 │工作記事簿 │ 本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27 │收件者名單 │ 疊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大、小各一疊) │ │ │ │ │ │ │ │ │ │ ├──┼────────────┼───┼──────┼────────┤ │ 28 │未寄出郵件 │ 袋 │ 1 │鍾志明 │ │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 │ ├──┼────────────┼───┼──────┼────────┤ │ 29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封 │ 158 │鍾志明 │ ├──┼────────────┼───┼──────┼────────┤ │ 30 │香港萬寶龍鐘錶公司 │ 封 │ 4 │鍾志明 │ │ │(兌獎單、禮券、VIP卡、 │ │ │ │ │ │ 型錄) │ │ │ │ ├──┼────────────┼───┼──────┼────────┤ │ 31 │感謝狀 │ 箱 │ 2 │鍾志明 │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 ├──┼────────────┼───┼──────┼────────┤ │ 32 │感謝狀 │ 封 │ 22 │鍾志明 │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 ├──┼────────────┼───┼──────┼────────┤ │ 33 │郵票 │ 袋 │ 1 │鍾志明 │ ├──┼────────────┼───┼──────┼────────┤ │ 34 │客戶資料 │ 袋 │ 1 │鍾志明 │ ├──┼────────────┼───┼──────┼────────┤ │ 35 │筆記本 │ 本 │ 2 │鍾志明 │ ├──┼────────────┼───┼──────┼────────┤ │ 36 │兌獎單 │ 箱 │ 11 │鍾志明 │ │ │(臺灣聯想電腦科技、美商│ │ │ │ │ │ 比佛利國際精品、鴻生堂│ │ │ │ │ │ 鐘錶、英商伯爵鐘錶、富│ │ │ │ │ │ 豪國際精品、亞太生活資│ │ │ │ │ │ 訊館、卡登鐘錶等公司)│ │ │ │ ├──┼────────────┼───┼──────┼────────┤ │ 37 │鴻生堂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31 │鍾志明 │ ├──┼────────────┼───┼──────┼────────┤ │ 38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兌獎│ 張 │ 530 │鍾志明 │ │ │單 │ │ │ │ ├──┼────────────┼───┼──────┼────────┤ │ 39 │鴻生堂鐘錶公司信封 │ 封 │ 130 │鍾志明 │ │ │(內有兌獎單、型錄、VIP │ │ │ │ │ │ 卡、禮券2000) │ │ │ │ ├──┼────────────┼───┼──────┼────────┤ │ 40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信封│ 封 │ 50 │鍾志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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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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