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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6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彥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6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淑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二中,「另扣案之存摺1本,為案外人許秀英所有,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另扣案之存摺1本,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應宣告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二中,「另扣案之存摺1本,為案外人許秀英所有,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6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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