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淑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二中,「另扣案之存摺1本,為案外人許秀英所有,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另扣案之存摺1本,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應宣告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二中,「另扣案之存摺1本,為案外人許秀英所有,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