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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903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余仕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 年度簡字第190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孟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8142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趙孟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肆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論告書之記載(如附件):⑴被告趙孟輝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⑵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蒞字第7169號論告書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90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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