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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葉明松

  • 當事人
    黃四吉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46號102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四吉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被   告 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代表人  馮啟峰 被   告 馮瓊慧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鄭志誠律師 被   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代 表 人 程鯤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律師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佳和興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 代表人  蔡文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指民國100年12月22日第一次投標 及101年1月3日第二次投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631號、102年度偵字第814號、3402號、3639號), 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98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及檢察官並同意進行認罪協商,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並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四吉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馮啟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捌萬元。 馮瓊慧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程鯤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捌萬元。 蔡文瑞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佳和興實業有限公司①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②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③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四吉、馮啟峰知悉彰化縣政府將於民國(下同)100年12 月22日舉行「龍騰彰化福運臺灣」燈會環保袋案開標,黃四吉與馮啟峰已合作要爭取此標案,約定由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敞盛公司)名義出面投標,並由黃四吉先於100 年11月22日起分批匯款至敞盛公司、馮啟峰之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戶,作為萬一落標時保證收購之保證金,並兼供敞盛公司週轉製造。黃四吉擔心100年12月22日開標時,除馮啟 峰本身有敞盛公司名義投標外,會不會因投標廠商不足3家 而流標,乃由黃四吉與馮啟峰分工,由黃四吉向好友佳和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佳和興公司)負責人蔡文瑞邀約遊說,另由馮啟峰向友人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都納公司)負責人程鯤邀約遊說,程鯤與蔡文瑞均礙於人情壓力而同意(程鯤與蔡文瑞,彼此不認識且未見面商議,但仍不妨害黃四吉、馮啟峰、程鯤、蔡文瑞四人形成共同犯意聯絡)。分頭商議形成共識後,約定由敞盛公司為最低標,歐都納公司及佳和興公司陪標,彼此形成圍標之犯意聯絡,約定敞盛公司、歐都納公司、佳和興公司依序出價為投標價為每只單價39 、43、41元之方式圍標。計畫已定,蔡文瑞、馮啟峰均 自行持證件及投標書前往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投標,而程鯤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7樓(歐都納實業有限公司辦公室),將彰化縣政府採購標單、報價清單蓋上歐都納公司印章與私章,並填載投標單價43元後,連同歐都納公司401 報表、100萬元押標金支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 行,票號FS0000000號)等證件、資料交予馮啟峰,馮啟峰 再告知其妹妹馮瓊慧遵照計畫辦理,由馮瓊慧於100年12月 21日16時32分許,將歐都納公司前揭投標資料,送抵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嗣於100年12月22日上午,燈會環保袋採購 案開標,行政處副處長劉益彰主持開標結果,將上述形式上有競爭,但實質上無競爭之上述三家廠商圍標結果,載入開標紀錄內,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另有秉辰實業有限公司以更低之每只單價38.8元最低標得標)。 ㈡彰化縣政府100年12月28日第2度刊登「龍騰彰化-福運臺灣 」環保袋採購案招標公告後、101年1月3日10時許開標前某 時許,黃四吉又向蔡文瑞借用佳和興公司名義投標(借牌),蔡文瑞對該標案本無投標意願,礙於人情而基於容許他人借用佳和興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出借牌照),指示不知情之佳和興公司員工購得系爭採購案標單及其妻子購買押標金支票後,蔡文瑞將蓋好佳和興公司大、小章之彰化縣政府採購標單、報價清單,連同佳和興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押標金支票等投標資料,送至黃四吉之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00號住處,讓黃四吉決定投標價,以此方式擔任 燈會環保袋標案之陪標廠商。黃四吉乃在佳和興公司投標資料填妥單價38.2元(高於敞盛公司的37.7元單價)後,蔡文瑞依照黃四吉指示,於101年1月3日8時45分許,將佳和興公司前揭投標資料送抵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嗣於101年1月3 日10時0分許,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有敞盛公司、佳和興 公司、薪維有限公司、及通全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 廠商投標,乃由不知情之彰化縣政府行政處副處長劉益彰主持前揭標案開標後,由敞盛公司以每只單價37.7元最低價得標。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四吉、馮啟峰、馮瓊慧、蔡文瑞、程鯤之歷次陳述。㈡歐都納公司、佳和興公司、敞盛公司投標資料。 ㈢100年12月22日、101年1月3日二次開標紀錄。 ㈣證人黃莉茵之證述與環保袋支出一覽表影本。 ㈤敞盛公司內帳記載「程鯤匯還保證金999970 元」(偵卷十 第7頁)。 三、本案經被告認罪,且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五、本判決所為協商判決部分,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蕭雅馨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 ①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②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③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④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⑤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⑥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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