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淑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540 號),本院於102 年6 月1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誤繕之內容」部分,均應更正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所示「更正前誤繕之內容」之部分乃係誤寫,因為在原判決理由欄第三項第(三)點已特別說明本案何以不論以累犯之理由,足見「主文欄」及判決末所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1 項關於「累犯」之條文,均顯為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刪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誤繕之內容 │更正位置 │ 更正方式 │ ├───┼────────┼───────┼──────┤ │ 1 │ 累犯 │判決主文欄 │ 刪除 │ ├───┼────────┼───────┼──────┤ │ 2 │ 第47條第1項 │判決書理由欄末│ 刪除 │ │ │ │段所引用之法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