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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呂美玲李善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張以群
兼被告
閔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添福
被告
協峰鋼架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完林
被告
鄧銘傑

      鄧錫賢

      PHAM DUC HANH(中文姓名:范德幸)

上列被告因刑事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姚銘鴻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善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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