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3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簡字第238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駿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2 年度交簡字第2381號),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駿宇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駿宇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顯係誤寫,此有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2381號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自應將被告林駿宇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