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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彥志

原告
王進文
原告
施美津
被告
黃錦龍
被告
賢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珍昌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事實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 官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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