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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進清林怡君陳彥志

原告
王進文
原告
施美津
被告
黃錦龍
被告
賢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珍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2年度交訴字第7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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