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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王義閔陳彥志林于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0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淑月
選任辯護人
陳惠玲律師
被告
徐歷玄
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
被告
王正寰
選任辯護人
洪士傑律師
被告
江錦松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被告
張福宏
被告
張瑋玲
被告
曾萩桂
被告
李佳美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被告
占惠敏
被告
游玉如
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律師
被告
胡佳慧
被告
陳玟蓁
被告
葉美慧
被告
薛亦芯
被告
張旆寧
被告
潘宇星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被告
洪韻婷
被告
黃馨儀
被告
吳旻錞
被告
林芯如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律師
被告
廖相綾
被告
王愛玲
被告
陳姿妘
被告
李婇茗
被告
林佩玲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被告
何美鈴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被告
陳佩宣
被告
徐靖芝
選任辯護人
熊賢安律師
被告
張志銘

      蘇宗漢

      游軒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及所引用之附表二編號一五二中,關於被告姓名「陳玟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佩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及所引用之附表二編號152中,關於被告姓名「陳玟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佩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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