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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李善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鍵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334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興鍵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貳拾玖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劉興鍵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博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檢附之電影片准演執照3 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劉興鍵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 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四、附記事項: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合計29片,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規定諭知沒收。另扣案之燒錄器1 台及空白光碟片11片,,雖均為被告所有,然並非供本案之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亦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有何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已分別與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及刑事陳報狀各1紙附卷足憑,附此敘明。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
┌──┬────────────┬──────┬────┐
│編號│光碟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DVD數量 │
│    │                        │            │        │
│    │                        │            │        │
├──┼────────────┼──────┼────┤
│ 1  │勇敢傳說                │得利公司    │ 2片    │
├──┼────────────┼──────┼────┤
│ 2  │攔截記憶碼              │同上        │ 2片    │
├──┼────────────┼──────┼────┤
│ 3  │第一次                  │同上        │ 1片    │
├──┼────────────┼──────┼────┤
│ 4  │冰原歷險記4板塊漂移     │同上        │ 7片    │
├──┼────────────┼──────┼────┤
│ 5  │鬼擋路五                │同上        │ 2片    │
├──┼────────────┼──────┼────┤
│ 6  │蜘蛛人驚奇再起          │同上        │ 3片    │
├──┼────────────┼──────┼────┤
│ 7  │吸血鬼獵人林肯總統      │同上        │ 2片    │
│    │                        │            │        │
├──┼────────────┼──────┼────┤
│ 8  │轉生術-畫皮2            │采昌公司    │ 4片    │
├──┼────────────┼──────┼────┤
│ 9  │3D食人魚2:全面獵殺     │同上        │ 4片    │
├──┼────────────┼──────┼────┤
│ 10 │3D舞力對決2             │同上        │ 2片    │
│    │                        │            │        │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10334號
    被      告  劉興鍵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社頭鄉○○村○○路00號
                        居彰化縣北斗鎮○○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興鍵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勇敢傳說」、「攔截記憶碼」等
    影音著作,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日
    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采昌公司)等著作權人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享有著
    作財產權之視聽影音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其重製物,竟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
    重製光碟而散布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1月初某日,在其所
    經營,位於彰化縣北斗鎮○○路000號之「環球影音協和店
    」,以每片新台幣(下同)100元之價格,向某不詳男子購
    得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如附表所示之「勇敢傳說
    」等盜版影音光碟後,再以每片50至70元不等之價格,在「
    環球影音協和店」內,將上開盜版光碟出租予不特定之人。
    嗣於10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0分許,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前往「環球影音協和店」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勇敢傳說」等盜版光碟29片等物。
二、案經得利公司、采昌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興鍵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豐榮、許恭誠指訴之情節相符,並
    有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鑑識報告、侵害視聽著作目
    錄明細表、授權經銷合約書、博偉協議授權書、授權發行合
    約書、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視訊產品發行合作契約書
    、授權合約書、專屬授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盜版光碟目
    錄表、蒐證照片16張等在卷可稽,復有盜版光碟29片等物扣
    案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
    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非法重製光碟罪嫌。至如犯罪事實
    欄所列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告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盜版光碟,
    均印有「得利」(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DM」(註
    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等商標圖樣,係得利公司申請註冊
    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仍以正版影片般陳列於出租影
    片架上,意圖矇騙消費者,而認被告亦涉犯商標法第68條第
    1款之罪嫌。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
    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修正後商標法第68條第1款定有明文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重製上開盜版光碟之犯行,辯稱:
    上揭光碟係某不詳男子至其店內向伊兜售時所購入,並非伊
    所燒錄等語。經查,本案除員警於上揭時、地扣得上開盜版
    光碟外,在搜索處所尚無發現被告重製盜版光碟及冒用上開
    商標之積極證據。復觀諸盜版光碟之包裝精美,諒係以特殊
    設備進行重製,而非以電腦內建之燒錄機所能負荷,是被告
    所辯尚非無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告
    訴人得利公司指稱冒用上開商標之犯行,應認其此部分之罪
    嫌尚有不足。惟此部分若果成立犯罪,即與上揭提起公訴之
    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檢察官  林子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蕥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
│編號│光碟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DVD數量 │
│    │                        │            │        │
│    │                        │            │        │
├──┼────────────┼──────┼────┤
│ 1  │勇敢傳說                │得利公司    │ 2片    │
├──┼────────────┼──────┼────┤
│ 2  │攔截記憶碼              │同上        │ 2片    │
├──┼────────────┼──────┼────┤
│ 3  │第一次                  │同上        │ 1片    │
├──┼────────────┼──────┼────┤
│ 4  │冰原歷險記4板塊漂移     │同上        │ 7片    │
├──┼────────────┼──────┼────┤
│ 5  │鬼擋路五                │同上        │ 2片    │
├──┼────────────┼──────┼────┤
│ 6  │蜘蛛人驚奇再起          │新力公司    │ 3片    │
├──┼────────────┼──────┼────┤
│ 7  │吸血鬼獵人林肯總統      │同上        │ 2片    │
│    │                        │            │        │
├──┼────────────┼──────┼────┤
│ 8  │轉生術-畫皮2            │采昌公司    │ 4片    │
├──┼────────────┼──────┼────┤
│ 9  │3D食人魚2:全面獵殺     │同上        │ 4片    │
├──┼────────────┼──────┼────┤
│ 10 │3D舞力對決2             │同上        │ 2片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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