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李善植
  • 法定代理人
    林建相

  • 被告
    楊佳祥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佳祥 被   告 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7783號、102 年度偵字第396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佳祥係址設彰化縣溪湖鎮○○路○○巷00○0 號「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泰公司)銑床課副課長,為建泰公司之受雇人。明知「MASTERCAM 」(含V9.0銑床中文版3D、V9.0銑床英文版3D、V9.0車床中文版、V9.0車床英文版、V9.0設計中文版、V9.0英文版、V9.0線切割中文版、V9.0線切割英文版係美商CNC 軟體公司所創作供使用者搭配機器設備製作實體模型之電腦程式著作,於民國91年間創作完成,並於91年3 月11日在美國登記取得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4 條但書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關於「受保護人」之規定,於我國均享有著作權。且經專屬授權告訴人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昊公司)在臺灣翻譯改作所有「MASTER CAM 」產品為中文版銷售,欣昊公司就該改作之衍生著作亦以獨立之著作受保護而享有著作權。詎被告楊佳祥為執行其製造腳踏車零件之業務,竟於99年年底某日,在彰化縣溪湖鎮○○街0 號住處,以電腦連上網際網路,在網路下載重製上開MASTER CAM電腦程式後,再安裝重製在建泰公司2 部電腦內,供其作為腳踏車零件設計之用。嗣於101 年7 月19日下午2 時30分許,欣昊公司人員會同警方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查獲安裝有多套「MAST ER CAM 」電腦程式之電腦主機2 部。因認被告等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美商CNC 電腦軟體公司及欣昊公司告訴被告楊佳祥及建泰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等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又被告等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足憑,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