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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39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3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志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93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件所示「Hello Kitty」、「APPLE」、「ADIDAS」、「Agnes.b」、「Rikakkuma(拉拉熊)」等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公司、德商愛迪達公司、法商安格尼斯特勞伯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螢幕保護貼、貼紙、手機殼、手機、收錄音機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詎甲○○為圖銷售牟利,竟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及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自民國102年2月間某日起,將其於不詳時間自大陸淘寶網所購得仿冒「H ello Kitty」保護貼、按鍵貼與手機殼、仿冒「APPLE」藍芽音箱與手機殼、仿冒「ADIDAS」按鍵貼、螢幕保護貼與手機殼、仿冒「Agnes.b」手機殼、仿冒「Rikakkuma(拉拉熊)」螢幕保護貼、按鍵貼與手機殼等物。均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及仿冒商標商品,在彰化縣員林鎮○○街000○000號之「i-skin專業包膜」店(商業登記名稱「安徒生手機名膜」)內,公開陳列上開物品,並以手機殼每個約新台幣(下同)100元左右之價格、螢幕保護貼每個約以100元左右價格、按鍵貼每個約50到60元不等之價格、藍芽音箱約200到3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上揭公司之商標權。嗣經警方獲報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於102年2月25日下午3時45分許,在上開地點當場進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始知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

(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四)員警之現場採證及扣案物品照片20張。

(五)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站網頁資料1張、購買物品收據1張。

(六)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鑑別委任狀各1份。

(七)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委任狀各1份。

(八)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識證明、鑑價報告、授權書各1份。

(九)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具之說明狀、委任狀、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各1份。

(十)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識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

(十一)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十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透過網路方式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101年8月22日起至本案為警查獲止,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以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陳列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二)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破壞我國國際名聲,然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罰則)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扣案仿品          │數量│所侵犯之商│所侵犯之商標註冊│
│    │                  │    │標權人    │號 (商品類別)   │
├──┼─────────┼──┼─────┼────────┤
│1   │仿冒「Hello Kitty │5個 │三麗鷗股份│00000000(貼紙)  │
│    │」商標螢幕保護貼  │    │有限公司  │                │
├──┼─────────┼──┼─────┼────────┤
│2   │仿冒「Hello Kitty │2個 │三麗鷗股份│00000000(貼紙)  │
│    │」商標按鍵貼      │    │有限公司  │                │
├──┼─────────┼──┼─────┼────────┤
│3   │仿冒「Hello Kitty │25個│三麗鷗股份│00000000(行動電 │
│    │」商標手機殼      │    │有限公司  │話外殼)         │
├──┼─────────┼──┼─────┼────────┤
│4   │仿冒「Apple」商標 │1個 │蘋果公司  │00000000(收錄音│
│    │藍芽音箱          │    │          │機)            │
├──┼─────────┼──┼─────┼────────┤
│5   │仿冒「Apple」商標 │5個 │蘋果公司  │00000000(行動電│
│    │手機殼            │    │          │話)            │
├──┼─────────┼──┼─────┼────────┤
│6   │仿冒「Adidas」商標│3個 │愛迪達公司│000000000(標籤) │
│    │按鍵貼            │    │          │                │
├──┼─────────┼──┼─────┼────────┤
│7   │仿冒「Adidas」商標│16個│愛迪達公司│000000000(標籤) │
│    │螢幕保護貼        │    │          │                │
├──┼─────────┼──┼─────┼────────┤
│8   │仿冒「Adidas」商標│19個│愛迪達公司│00000000(袋子)  │
│    │手機殼            │    │          │                │
├──┼─────────┼──┼─────┼────────┤
│9   │仿冒「Agnes.b」商 │12個│安格尼斯特│00000000(行動電 │
│    │標手機殼          │    │勞伯公司  │話護套)         │
├──┼─────────┼──┼─────┼────────┤
│10  │仿冒「Rikakk uma」│3個 │森克斯股份│00000000(貼紙)  │
│    │商標螢幕保護貼    │    │有限公司  │                │
├──┼─────────┼──┼─────┼────────┤
│11  │仿冒「Rikakk uma」│8個 │森克斯股份│00000000(貼紙)  │
│    │商標按鍵貼        │    │有限公司  │                │
├──┼─────────┼──┼─────┼────────┤
│12  │仿冒「Rikakk uma」│2個 │森克斯股份│00000000(電話機)│
│    │商標手機殼        │    │有限公司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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