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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彥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01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金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22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金鑑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倒數第3行「102年10月23日」應更正為「101年10月23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緝字第229號
    被      告  林金鑑  男  46歲
                        住彰化縣秀水鄉○○村○○巷00號
                        居彰化縣福興鄉○○村○○巷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金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一)民國101年10月1
    6日晚間11時10分許,在林泉益所經營址設彰化縣福興鄉○
    ○村○○巷00○00號之「高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
    僑公司)前方空地上,徒手竊取價值新臺幣(下同)180元之廢
    鐵20公斤得逞;(二)101年10月22日晚間11時10分許,在上
    開地點,徒手竊取價值180元之廢鐵20公斤。得手後分別於1
    01年10月17日下午5時30分許及102年10月23日下午5時30分
    許,持所竊得上開廢鐵前往陳清家所經營址設彰化縣福興鄉
    ○○路0段000號「興宏企業資源回收場」變賣。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金鑑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高僑
    公司之負責人林泉益指述及證人陳清家證述之情節相符,並
    有資源回收業者收受物品登記簿及蒐證照片等件在卷可佐,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上
    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何 玉 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詹 曉 萍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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