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01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3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穎犯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李佳穎係址設彰化縣鹿港鎮○○里○○路000 號3 樓鴻慶實業社之代表人,明知其所銷售之「WAMPUM」系列機油,係其向址設彰化縣鹿港鎮○○○○路00號之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岱公司;公司登記為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2 )購買原料油後,由崇岱公司以1,000 公升四角槽外包裝運送至李佳穎指定之彰化縣鹿港鎮天后宮停車場附近,將原料油抽送至李佳穎提供之200 公升鐵桶內,李佳穎再載至彰化縣彰化市○○○街00號處所,自行裝填分裝為1 公升包裝,李佳穎明知上開機油原產國並非德國,而係崇岱公司自行調配製造,竟意圖欺騙他人,自民國101 年12月間起,在「WAMPUM RACING 5W50 100% 全合成酯類機油」、「WAMPUM EXPLOSIVE 10W40 100% 全合成機油」、「WAMPUM EVOLUTION 15W40高效能機油」、「WAMPUM ATFⅢ多效3 號自動變速箱油」、「WAMPUM RACING 10W40 4T合成機車專用油」、「WAMPUM SPORT 20W50 4T 高效能機車專用油」等產品包裝上,虛偽以英文標籤標示「MADE IN GERMANY 」等字樣,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再銷售予址設雲林縣斗南鎮○○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之中盤商陸立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陸立捷公司;營業處所在雲林縣斗六市○○路0 段000 號之3 、5 ),並由不知情之陸立捷公司人員代為黏貼「產地:德國」之中文標籤後出售予不特定之零售商。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人員於102 年2 月1 日、21日,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街00號執行搜索,扣得鴻慶實業社所有之WAMPUM空桶9 個、5W30機油200 公升1 桶、200 公升機油10桶、WAMPUM機油(1 公升)276 瓶、WAMPUM標籤貼紙8 捲、WAMPUM標籤貼紙2 包;於102 年2 月1 日,前往彰化縣鹿港鎮○○里○○路000 號3 樓,扣得鴻慶實業社所有之機油成本及零售價2 張、外包裝廠商對帳單6 張、向上游訂貨憑證1 張、標頭6 張、銷貨憑證19張、100 年度報稅帳冊憑證28張、進貨資料11張、向匯弘石油訂貨之出貨單2 張、WAMPUM目錄1 本、印刷廠印刷對帳單13張、向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貨29張、向下游報價單5 張、WAMPUM機油外包裝3 張、報價單18張、客戶通信信封5 張、日誌簿1 本、電腦COPY光盤1 張、無標籤機油12瓶;於102 年1 月30日9 時30分許,前往雲林縣斗六市○○路0 段000 ○0 號,扣得「WAMPUM EVOLUTION 15W40高效能機油」18瓶(16瓶責付林克螽保管)、「WAMPUM ATFⅢ多效3 號自動變速箱油」12瓶(10瓶責付林克螽保管)、「WAMPUM EXPLOSIVE 10W40 100% 全合成機油」17瓶(15瓶責付林克螽保管);於102 年1 月30日10時27分許,前往嘉義縣新港鄉○○村○○路000 號鈞配商行,扣得其向陸立捷公司進貨銷售之「WAMPUM ATFⅢ多效3 號自動變速箱油」5 瓶、「WAMPUM RACING 10W40 4T 合 成機車專用油」5 瓶、「WAMPUM RACING 5W50 100% 全合成酯類機油」5 瓶、「WAMPUM EVOLUTION 15W40高效能機油」5 瓶、「WAMPUM EXPLOSIVE 10W40 100% 全合成機油」5 瓶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李佳穎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陸立捷公司負責人林克螽、鈞配商行負責人蔡雄卿、崇岱公司業務員王佳勝等人於調查站、偵查中之證言。 ㈢鴻慶實業社出貨給陸立捷公司之估價單、鴻慶實業社向崇岱公司購買油品之統一發票、客戶訂購確認單各1 份、送貨單4 張。 ㈣鴻慶實業社之WAMPUM商品目錄1 本(偵卷第21至24頁)。 ㈤崇岱公司、陸立捷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偵卷第58至59頁) ㈥在陸立捷公司營業處所扣得之「WAMPUM EVOLUTION 15W40高效能機油」18瓶、「WAMPUM ATFⅢ多效3 號自動變速箱油」12瓶、「WAMPUM EXPLOSIVE 10W40 100% 全合成機油」17瓶;在鈞配商行扣得之「WAMPUM ATFⅢ多效3 號自動變速箱油」5 瓶、「WAMPUM RACING 10W40 4T合成機車專用油」5 瓶、「WAMPUM RACING 5W50 100% 全合成酯類機油」5 瓶、「WAMPUM EVOLUTION 15W40高效能機油」5 瓶、「WAMPUM EXPLOSIVE 10W40 100%全合成機油」5 瓶等物。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及同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陸立捷公司人員代為黏貼不實之「產地:德國」中文標籤之行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係屬間接正犯。又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於刑法評價上,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被告多次為商品虛偽標記及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之行為,應認具有本質上及業務上之反覆實施性質,屬集合犯,各僅受包括一罪之法律評價。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就犯罪實行之過程,具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存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斷。上開在彰化縣彰化市○○○街00號扣得之WAMPUM空桶9 個、5W30機油200 公升1 桶、200 公升機油10 桶 、WAMPUM機油(1 公升)276 瓶、WAMPUM標籤貼紙8 捲、WAMPUM標籤貼紙2 包;在彰化縣鹿港鎮○○里○○路000 號3 樓,扣得之機油成本及零售價2 張、外包裝廠商對帳單6 張、向上游訂貨憑證1 張、標頭6 張、銷貨憑證19張、100 年度報稅帳冊憑證28張、進貨資料11張、向匯弘石油訂貨之出貨單2 張、WAMPUM目錄1 本、印刷廠印刷對帳單13張、向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貨29張、向下游報價單5 張、WAMPUM機油外包裝3 張、報價單18張、客戶通信信封5 張、日誌簿1 本、電腦COPY光盤1 張、無標籤機油12瓶等物,均非違禁物,被告復否認為其個人所有,供稱:扣案之物品是用公司的名義買進來,應該是鴻慶實業社所有等語(本院卷第21頁反面),復無證據可資證明該物確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餘在雲林縣斗六市○○路0 段000 ○0 號陸立捷公司、嘉義縣新港鄉○○村○○路000 號鈞配商行、彰化縣鹿港鎮○○○○路00號崇岱公司等地扣得之物品,亦難認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本件犯罪所得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並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經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刑有期徒刑4 月,則依刑事訴訟法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詹國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