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洪柏羽、鄭惠蓉、洪梓晏、李雲長、許智凱、蔡樵瑋、李昆峯、趙于沛、、張美英、甲○○、李麗娜、尤娜娜、黃寶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53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依珊 黃燕子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405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甲○○均犯圖利公然猥褻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並各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證據 一、本案之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有關被告乙○○、甲○○2人部分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2項圖利公然猥褻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於犯本 案犯行前均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又被告2人於警詢、偵 查中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2人並無任何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2人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已坦承犯 行,信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均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乃予以各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並均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各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均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收監督之效。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公益機構、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相關單位之需求,妥為指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曾靖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2項 (公然猥褻罪)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4056號被 告 洪柏羽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巷0號11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惠蓉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梓晏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雲長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智凱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街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樵瑋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村○○路0段000號 居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昆峯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街000巷00號 居彰化縣彰化市○○路000○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于沛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0號1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 (原名丙○○○ ○○ ○○○,印尼籍) 女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在臺登記居留地:桃園縣中壢市○○路00巷0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號 張美英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朴子市○○○路00號 居桃園縣觀音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0號2樓 許可證號:00000000000號 李麗娜 女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0段000○0號 3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燕妮 (原名YENNY NG,印尼籍)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在台登記居留地:桃園縣平鎮市○○街00巷00號 居新竹市○○路0段000○00號9樓 護照號碼:M000000號 尤娜娜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居新竹市○○路0段00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寶玉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00巷0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0村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柏羽曾因恐嚇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4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 畢。洪柏羽係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雲頂KTV酒店」(登記名義為嫵星級富鈺企業社)之負責人。鄭惠蓉係該 KTV之櫃檯人員,負責店內款項收付、記帳及填寫日結單等 事宜。洪梓晏係該KTV之會計,負責在KTV大廳內從事會計結帳及在包廂內介紹客人消費方式等事宜。李雲長係該KTV之 領檯,負責引導客人進入包廂及控制擺放於領檯櫃檯上之警示遙控器(遇警方臨檢時可遙控啟動警示燈通知包廂內之客 人與陪酒小姐)等事宜。許智凱、蔡樵瑋、李昆峯均係擔任 該KTV之服務生(俗稱「少爺」),負責清潔包廂及包廂服務 等職務。趙于沛(花名夏娃)、乙○○(印尼籍,花名珊珊)、張美英(花名錢錢)、甲○○(花名燕子)、李麗娜(花名巧克力)、吳燕妮(印尼籍,花名寧寧)、尤娜娜(花名MOMO)、黃寶玉(花名莎莎)等人則係該KTV之陪酒小姐 ,負責點歌倒酒及裸露身體舞動供客人觀覽、裸身坐在客人大腿、供客人滴蠟燭在裸露之胸部、下體等猥褻行為以助興。洪柏羽、鄭惠蓉、洪梓晏、李雲長、許智凱、蔡樵瑋及李昆峯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猥褻行為而容留、媒介之犯意聯絡,於101年4月26日,在上址KTV 媒介、容留趙于沛、乙○○、張美英、甲○○、李麗娜、吳燕妮、尤娜娜及黃寶玉等女子,於未上鎖、公眾得出入之上開KTV包廂內,從事與不特定男客坐檯聊天、唱歌、喝酒, 並為足以挑起性慾之脫衣陪酒猥褻行為。消費方式為客人消費100分鐘,每名男客人頭費新臺幣(下同)2,500元,外加包廂費及清潔費各1,000元。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警員 宋德煜等人於101年4月25日23時15分許,喬裝客人至上開 KTV消費,經洪梓晏在上開KTV包廂(其他包廂另有男客消費)介紹消費方式及費用後,趙于沛、乙○○、張美英及甲○○等女服務生即進入該包廂內,約10分鐘後,在場之某女服生即自行點撥快歌,並由在場之某女服務生向門外大喊「團秀」後,乙○○、張美英及甲○○等女服務生即隨音樂在客人身上磨蹭,並將上衣褪去,裸露胸部2點供客人觀看、撫摸 ,待音樂撥放至尾聲時,乙○○等人並將內褲褪去,直到音樂結束後始將衣服穿回。嗣乙○○等人為賺取小費,乃主動提議玩擲骰子比大小,若客人比輸,要給小姐100元小費, 若客人比贏,則小姐以脫去1件衣服或供客人滴蠟燭等猥褻 行為作為懲罰,未久參與擲骰子遊戲之黃寶玉、趙于沛即裸露上身供客人觀覽、撫摸自己下體或跨坐在男客身上,而與男客為足以挑起客人性欲之脫衣陪酒猥褻行為。嗣李麗娜、吳燕妮、尤娜娜、甲○○等人亦均以相同之方式,公然裸露身體供男客觀看、撫摸及磨蹭男客身體,而與男客為足以引起性欲之猥褻行為。嗣於翌日凌晨零時50分許,警方出示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扣得零用金10,000元、客人回帳 8,500元、客人買單9,500元(108包廂)、客人買單清單5張、員工排休表8張、營業分類帳明細日計表(含刷卡單) 2張、 員工打卡單10張、員工客資紀錄16本、刷卡機1台、對講機8台、打卡機1台、客人消費清單1張、4月份點數累積表1張、電腦主機、監視器電腦主機各1台、102號包廂客人買單款項14,500元及大門警示遙控器1個等物品,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種類 │證據內容及待證事實 │ ├──┼────────┼───────────────────┤ │1 │被告鄭惠蓉於警詢│㈠證稱:被告洪柏羽係其姪子,且為雲頂KT│ │ │、偵訊之供述及證│ V之負責人之事實。 │ │ │述 │㈡被告鄭惠蓉雖否認小姐在包廂內從事脫衣│ │ │ │ 陪酒有妨害風化,但其於警詢中坦承負責│ │ │ │ 收錢、記帳、日結單供負責人洪柏羽查看│ │ │ │ ,包廂沒鎖,每間都可窺視包廂內情形之│ │ │ │ 事實。另佐以被告尤娜娜係由被告鄭惠蓉│ │ │ │ 面試進入公司之事實,業據證人尤娜娜於│ │ │ │ 偵查中結證甚詳,益見其所辯顯不足採。│ ├──┼────────┼───────────────────┤ │2 │被告洪柏羽於警詢│㈠坦承其為雲頂KTV負責人,是伊一人出資 │ │ │、偵訊之供述及證│ 經營,資本額300萬元,朋友「小本」找 │ │ │述 │ 伊出錢,由「小本負責現場,每個月結算│ │ │ │ 看是賺是賠,有空會去看營業報表。1、 │ │ │ │ 2個小時包廂費2000元,都是賺酒錢。平 │ │ │ │ 常客人在裡面唱歌消費時包廂沒有上鎖 │ │ │ │ 等語,足其係上開KTV之負責人且上開KTV│ │ │ │ 包廂為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場所等事實│ │ │ │ 。 │ │ │ │㈡被告洪柏羽雖否認容任小姐從事脫衣陪酒│ │ │ │ ,但其為KTV負責人,對店內之服務項目 │ │ │ │ 、員工行為,自當知之甚稔,且證人蔡依│ │ │ │ 珊、張美英、甲○○、李麗娜、吳燕妮、│ │ │ │ 黃寶玉、蔡于沛及黃雅琪均證稱包廂內有│ │ │ │ 小姐解開上衣並跳舞等語,足見其所辯顯│ │ │ │ 為事後圖卸之詞,無可採信。 │ ├──┼────────┼───────────────────┤ │3 │被告乙○○(綽號│㈠公司有規定跳熱舞時要解開上衣並且坐在│ │ │:珊珊)於警詢時│ 客人大腿上扭動身體。當日是少爺叫伊去│ │ │及本署偵查中之自│ 102包廂坐檯,伊進去後少爺喊團秀,小 │ │ │白及證述 │ 姐就開始秀舞,把上半身衣服脫掉,之後│ │ │ │ 跟客人玩擲骰子,輸的人要被滴蠟燭在胸│ │ │ │ 部上之事實。 │ │ │ │㈡包廂沒上鎖,伊亦不曾鎖門過,包廂門上│ │ │ │ 有一小塊透明的玻璃可以透視到包廂內情│ │ │ │ 形。包廂的門都由外場的服務人員看守,│ │ │ │ 如果服務人員有叫,渠等才能進入包廂。│ │ │ │ 當晚服務了102、106包廂,伊都有跳熱舞│ │ │ │ 之事實。 │ │ │ │㈢4/25日晚上11時許進入包廂102跳熱舞。 │ │ │ │ 是面試的服人員(少爺)告知伊進入包廂│ │ │ │ 後,包廂內就已播放很大聲的音樂,然後│ │ │ │ 解開上衣坐在客人腿上扭動身體。還會跟│ │ │ │ 客人玩骰子滴蠟燭的遊戲。與客人玩十八│ │ │ │ 骰子比大小,客人輸會給伊100元,伊輸 │ │ │ │ 了就會解開上讓客人拿蠟燭,滴一滴在胸│ │ │ │ 部上,再給客人觀看之事實。 │ │ │ │㈣106包廂還有吳燕妮及momo之事實。 │ ├──┼────────┼───────────────────┤ │4 │被告張美英(綽號│㈠當日在102包廂被查獲時,伊把內褲脫下 │ │ │:錢錢)於警詢時│ 來背對客人,跟客人玩輸的喝酒或脫衣滴│ │ │及本署偵查中之自│ 蠟燭之事實。 │ │ │白及證述 │㈡包廂不上鎖之事實。 │ │ │ │㈢進去的102包廂有夏娃、可樂、燕子在場 │ │ │ │ 之事實。 │ │ │ │㈣應徵時公司就詢問伊有無在做脫衣,工作│ │ │ │ 陪客人玩骰子、滴蠟燭、陪客人喝酒進入│ │ │ │ 包廂必須立刻以一首歌時間作個人秀燈,│ │ │ │ 先裸露上半身,露秀出胸部,然後將內褲│ │ │ │ 脫至大腿處後,露,伊回答有公司就出私│ │ │ │ 處(生殖器)坐到客人身上以背對客人或│ │ │ │ 側對客人摩踫,然叫後就結束。跟客人玩│ │ │ │ 骰子遊戲,客人輸就喝酒或給100元我直 │ │ │ │ 接上班之事實。 │ │ │ │㈤團秀是進入包廂點歌秀脫衣秀的暗號。進│ │ │ │ 入該包廂要做脫衣秀時,會先打開包廂門│ │ │ │ 跟少爺告知要做秀,少爺就知道要警戒。│ │ │ │ 公司有告知陪酒時要注意包廂內的臨檢之│ │ │ │ 事實。 │ ├──┼────────┼───────────────────┤ │5 │被告甲○○(綽號│公司規定進包廂即會點撥快歌,並脫衣裸露│ │ │:燕子)於警詢時│。店家告知進入包廂後第一首歌會放快節奏│ │ │及本署偵查中之自│小姐須起來跳舞,都是只跳到裸露上半身,│ │ │白及證述 │包廂的門不會上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 │ │ │,進入包廂開場秀時,脫上半身衣服,如果│ │ │ │要賺小費的話,就玩骰子脫衣服的遊戲等事│ │ │ │實。 │ ├──┼────────┼───────────────────┤ │6 │被告李麗娜(綽號│㈠包廂內有玩脫衣遊戲、脫上衣跳舞之事實│ │ │:巧克力)於警詢│ 。 │ │ │時及本署偵查中之│㈡包廂不上鎖之事實。 │ │ │自白及證述 │㈢包廂內有MOMO、珊珊也有脫衣等事實。 │ ├──┼────────┼───────────────────┤ │7 │被告吳燕妮(綽號│㈠自己在包廂內放音樂時,在裡面脫上衣並│ │ │:寧寧)於警詢時│ 且給客人撫摸之事實。 │ │ │及本署偵查中之自│㈡穿制服進入106包廂喝酒天,沒有跳舞, │ │ │白及證述 │ 但檯後到另一間包廂有播放熱舞音樂,坐│ │ │ │ 到一位客人的大腿上,並解開上衣該客人│ │ │ │ 撫摸上半身,音樂結束客人會拿100元小 │ │ │ │ 之事實。 │ ├──┼────────┼───────────────────┤ │8 │被告尤娜娜(綽號│㈠只有進入包廂時熱舞,脫上半身衣服,露│ │ │:MOMO)於警詢時│ 出胸部。工作內容進包廂跳一首歌要熱舞│ │ │及本署偵查中之自│ 並脫衣服,跳完一首後再把衣服上,團秀│ │ │白及證述 │ 是進包箱裡脫半身的衣服之事實。 │ │ │ │㈡包廂不會上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之│ │ │ │ 事實。 │ │ │ │㈢伊係由被告鄭惠蓉面試之事實。 │ ├──┼────────┼───────────────────┤ │9 │被告黃寶玉(綽號│㈠包廂內有玩脫衣遊戲之事實。 │ │ │:莎莎)於警詢時│㈡包廂內沒有上鎖之事實。 │ │ │及本署偵查中之自│ │ │ │白及證述 │ │ ├──┼────────┼───────────────────┤ │10 │被告趙于沛(綽號│㈠包廂不可上鎖,包廂門上有小玻璃可以看│ │ │:夏娃)於警詢時│ 到包廂內情況。包廂是公司的服務人員、│ │ │及本署偵查中之供│ 客人的朋友來訪就可以進出之事實。 │ │ │述及證述 │㈡今日有在108、102包廂,看過其他小姐擲│ │ │ │ 骰子脫衣至裸露上半身之事實。 │ │ │ │㈢伊係少爺李昆峯面試之事實。 │ │ │ │(被告趙于沛雖否認有裸露行為,但員警當│ │ │ │天所拍攝之蒐證光碟內容確有攝得被告趙于│ │ │ │沛之裸露身體行為,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 │ │其辯解顯不可採。) │ │ │ │ │ ├──┼────────┼───────────────────┤ │11 │被告李雲長於警詢│任職該處,包廂沒有上鎖之事實 │ │ │及本署偵查中之供│ │ │ │述及證述 │ │ │ ├──┼────────┼───────────────────┤ │12 │被告蔡樵瑋於警詢│任職該處,包廂沒有上鎖之事實。 │ │ │時及本署偵查中之│ │ │ │供述及證述 │ │ │ │ │ │ ├──┼────────┼───────────────────┤ │13 │被告李昆峯於警詢│任職該處,包廂沒有上鎖之事實。 │ │ │時及本署偵查中之│ │ │ │供述及證述 │ │ │ │ │ │ ├──┼────────┼───────────────────┤ │14 │被告許智凱於警詢│任職該處,包廂沒有上鎖之事實 │ │ │時及本署偵查中之│ │ │ │供述及證述 │ │ │ │ │ │ ├──┼────────┼───────────────────┤ │15 │被告洪梓晏(工作│㈠由少爺李昆峰面試其入公司工作之事實。│ │ │:櫃台人員、會計│㈡洪梓晏店內負責結帳工作之事實。 │ │ │)於警詢時及本署│ │ │ │偵查中之供述及兼│ │ │ │證述 │ │ ├──┼────────┼───────────────────┤ │16 │證人蘇建華、周聖│由男服務生進來包廂介紹消費方式,3人進 │ │ │強、卓智傑於警詢│入消費1檯為40分鐘300多元,100分鐘新臺 │ │ │中證述 │幣9500元,當日有小姐COCO、夏娃、莎莎3 │ │ │ │人坐檯之事實。 │ ├──┼────────┼───────────────────┤ │17 │證人賴冠廷、賴昱│包廂錢、小姐的坐檯費分開算,小姐一節 │ │ │維於警詢中證述 │100分鐘1200元之事實。 │ ├──┼────────┼───────────────────┤ │18 │職務報告(巡官郭│前揭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從事猥褻行為之事實│ │ │岱陽、巡佐吳宗修│。 │ │ │、員警宋德煜、員│ │ │ │警施根煌、李敏雄│ │ │ │) │ │ ├──┼────────┼───────────────────┤ │19 │101年4月25日、4 │前揭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從事猥褻行為之事實│ │ │月26日蒐證光碟2 │。 │ │ │張、本署勘驗筆錄│ │ │ │。 │ │ ├──┼────────┼───────────────────┤ │20 │現場蒐證光碟之翻│前揭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從事猥褻行為之事實│ │ │拍照片18幀。 │。 │ ├──┼────────┼───────────────────┤ │21 │現場照片、大門警│前揭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從事猥褻行為之事實│ │ │示遙控器、客人買│。 │ │ │單清單,員工打卡│ │ │ │單、員工紀錄表、│ │ │ │對講機、打卡機、│ │ │ │客人消費清單等及│ │ │ │搜索扣押筆錄、扣│ │ │ │押物品目錄表、現│ │ │ │場圖 │ │ └──┴────────┴───────────────────┘ 二、核被告洪柏羽、鄭惠蓉、洪梓晏、李雲長、許智凱、蔡樵瑋、李昆峯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嫌;被告趙于沛、乙○○、張美英、甲○○、李麗娜、吳燕妮、尤娜娜及黃寶玉等人所為,均係犯同法第234條第2項之圖利公然猥褻罪嫌。而被告洪柏羽、鄭惠蓉、洪梓晏、李雲長、許智凱、蔡樵瑋、李昆峯等人所為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其等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洪柏羽、鄭惠蓉、洪梓晏、李雲長、許智凱、蔡樵瑋、李昆峯等人就上開圖利容留猥褻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洪柏羽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扣案之物,並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吳怡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蘇惠菁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第1項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2項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