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9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 年度簡字第190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孟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8142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趙孟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肆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論告書之記載(如附件):⑴被告趙孟輝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⑵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蒞字第7169號論告書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