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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善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7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泊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泊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關於「騎經」之記載,應更正為「在」外;證據部分增列「扣押物品目錄表、腳踏車車身烙碼查詢資料各1 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余泊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1 年間,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498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緩刑2 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竟不思悔悟,再度恣意竊取他人財產,顯然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不宜輕縱,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物品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自行車大鎖1 個及鑰匙1 支,雖係被告所有,然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核與本案犯行無直接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221號
    被      告  余泊宗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和美鎮○○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泊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12月16日凌晨
    1時許,在位於彰化縣和美鎮道○路000號「和美鎮立圖書館
    」前,徒手竊取莊美燕所有停放在該處之未上鎖自行車1部
    ,得手後據為己有,作為代步交通工具。嗣於101年12月23
    日下午6時20分許,騎經彰化縣和美鎮道周路與和線路口「
    喜美超市」前,為莊美燕發現,報警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泊宗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莊美燕於警詢時證述之失竊情節相符。
    此外,並有扣押筆錄、被害人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紙
    及失竊腳踏車、竊案現場相片12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罪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余泊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廖偉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譯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7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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