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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姚銘鴻呂美玲蘇雅慧

原告
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盛晃
被告
賴黛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6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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