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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張琇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永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聲減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永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永通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項、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本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謝永通曾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7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②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員交簡字第1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確定;

③竊盜、④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年確定;上開①至③案,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2號裁定減刑,並與上開④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復與如附表所示各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詎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經本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假釋因而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於法自無不合,合先說明。

三、再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 號判決參照)。查刑法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判決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就其減刑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受刑人謝永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主刑部分)                                                                                            │
├─┬───┬──────┬──────┬─────┬─────────────┬─────────────┬────┬────┬─────┬────┤
│編│      │            │            │偵查機關年│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合於96年│減刑後徒刑│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度及案號  ├──┬─────┬────┼──┬─────┬────┤所犯法條│罪犯減刑│、拘役或罰│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        │條例    │金金額或褫│ 備  註 │
│  │      │            │            │          │    │          │        │    │          │        │        │        │奪公權期間│        │
├─┼───┼──────┼──────┼─────┼──┼─────┼────┼──┼─────┼────┼────┼────┼─────┼────┤
│1│違反毒│有期徒刑4 月│自92年8 月20│彰化地檢92│臺灣│93年度員簡│93年2 月│臺灣│93年度員簡│93年3 月│毒品危害│第2條第1│有期徒刑2 │彰化地檢│
│  │品危害│,如易科罰金│日起至同年月│年度毒偵字│彰化│字第7號   │20日    │彰化│字第7號   │22日    │防制條例│項第3款 │月,如易科│93年度執│
│  │防制條│,以銀元300 │25日止      │第2948號  │地方│          │        │地方│          │        │案件第10│        │罰金,以銀│字第902 │
│  │例    │元折算壹日  │            │          │法院│          │        │法院│          │        │條第2項 │        │元300 元即│號      │
│  │      │            │            │          │    │          │        │    │          │        │        │        │新臺幣900 │        │
│  │      │            │            │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違背安│有期徒刑3 月│93年3 月16日│彰化地檢93│臺灣│93年度交簡│93年4 月│臺灣│93年度交簡│93年8 月│刑法第18│第2條第1│有期徒刑1 │彰化地檢│
│  │全駕駛│,如易科罰金│            │年度速偵字│彰化│字第74號  │21日    │彰化│字第74號  │11日    │5條之3  │項第3款 │月又15日,│93年度執│
│  │致交通│,以銀元300 │            │第45號    │地方│          │        │地方│          │        │        │        │如易科罰金│字第2565│
│  │危險罪│元折算壹日  │            │          │法院│          │        │法院│          │        │        │        │,以銀元30│號      │
│  │      │            │            │          │    │          │        │    │          │        │        │        │0 元即新臺│        │
│  │      │            │            │          │    │          │        │    │          │        │        │        │幣900 元折│        │
│  │      │            │            │          │    │          │        │    │          │        │        │        │算壹日    │        │
├─┼───┼──────┼──────┼─────┼──┼─────┼────┼──┼─────┼────┼────┼────┼─────┼────│
│3│恐嚇取│有期徒刑8月 │92年8月11日 │彰化地檢93│臺灣│93年度易字│93年8 月│臺灣│93年度易字│93年9 月│刑法第34│第2條第1│有期徒刑4 │彰化地檢│
│  │財    │            │92年8月14日 │年度偵字第│彰化│第140號   │25日    │彰化│第140號   │18日    │6條第1項│項第3款 │月,如易科│93年度執│
│  │      │            │92年8月16日 │9037號    │地方│          │        │地方│          │        │;刑法第│        │罰金,以銀│年第3571│
│  │      │            │92年8月19日 │          │法院│          │        │法院│          │        │346條第3│        │元300 元即│號      │
│  │      │            │92年8月20日 │          │    │          │        │    │          │        │項、第1 │        │新臺幣900 │        │
│  │      │            │            │          │    │          │        │    │          │        │項      │        │元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