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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6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姚嘉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102年度訴字第12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姚嘉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3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2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嗣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3年1月28日發函通知被告應於103年2月17日前補正上訴理由,再於103年3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14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函文、裁定各1件及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6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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