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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淑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540 號),本院於102 年6 月1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誤繕之內容」部分,均應更正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所示「更正前誤繕之內容」之部分乃係誤寫,因為在原判決理由欄第三項第(三)點已特別說明本案何以不論以累犯之理由,足見「主文欄」及判決末所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1 項關於「累犯」之條文,均顯為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刪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誤繕之內容    │更正位置      │  更正方式  │
├───┼────────┼───────┼──────┤
│  1   │     累犯       │判決主文欄    │    刪除    │
├───┼────────┼───────┼──────┤
│  2   │  第47條第1項   │判決書理由欄末│    刪除    │
│      │                │段所引用之法條│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