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金宗
- 選任辯護人
- 陳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所載「陳建律師」,應更正為「陳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選任辯護人欄關於「陳建律師」之記載,係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陳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