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 原告
- 陳錦泉
- 原告
- 陳銘淇
- 原告
- 陳珈樺
- 原告
- 陳佳茹
- 被告
- 吳西雄
- 被告
-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珍
上列被告吳西雄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81號),經原告陳錦泉、陳銘淇、陳珈樺、陳佳茹等4 人對被告吳西雄、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等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