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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紀佳良簡佩珺王祥豪

原告
陳錦泉
原告
陳銘淇
原告
陳珈樺
原告
陳佳茹
被告
吳西雄
被告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被告吳西雄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81號),經原告陳錦泉、陳銘淇、陳珈樺、陳佳茹等4 人對被告吳西雄、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等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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