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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紀佳良王祥豪簡佩珺
  • 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

  • 當事人
    黃凱偉李文瑞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黃凱偉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林世勛律師 被   告 李文瑞 被   告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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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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