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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6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怡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767 號),本院於103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之㈠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及「第一級毒品」之部分,應分別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項」及「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之㈠所載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及「第一級毒品」,與犯罪事實所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內容不符,為顯然之錯誤,依前開說明,應分別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及「第二級毒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6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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