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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典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9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典炤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彰化縣彰化市調解委員會民國102 年11月15日調解書」1 份外,其餘亦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上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入監執行後,甫於102 年3 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而再犯本案,顯見其法治觀念偏差,自我控制能力欠佳,本應從重量刑;惟斟酌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本次竊盜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3,300 元,尚非鉅額,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並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以下係書記官上傳之附件電子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2年度偵字第9684號被 告 吳典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典炤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次)、3月(1次),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3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2年11月5日下午2時23分許,在彰化縣和美鎮○○路000號旁,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門未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開啟車門後竊取車上背包內現金新臺幣3300元,得手後花費殆盡。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典炤迭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建輝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照片4張、監視器翻拍畫面8張、收據1紙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次)、3月(1次),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2年3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查註資料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意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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