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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74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巫美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74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駿糧(原名何秉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何駿糧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惟念其施用毒品本質上係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並未嚴重侵害他人權益,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素行、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
    被      告  何秉澤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何秉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詎猶不
    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
    3年8月7日晚間9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里○○○
    巷00弄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
    烤待產生白煙後吸用該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於103年8月9日晚間
    11時45分許,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採集尿液
    ,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秉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3年8月26日尿液
    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及彰化縣警察局員
    林分局「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
    Z000000000000號)等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為於上揭
    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怡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欽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74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