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志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吳志弘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20日 │101年11月9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緝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223 號 │47號 │ ├───┬──┼─────────────┼─────────────┤ │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508號 │102年度簡字第1309號 │ │事實審├──┼─────────────┼─────────────┤ │ │判決│102.9.30 │102.9.30 │ │ │日期│ │ │ ├───┼──┼─────────────┼─────────────┤ │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508號 │102年度簡字第1309號 │ │判 決├──┼─────────────┼─────────────┤ │ │確定│102.10.29 │102.10.29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