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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義忠魏志修陳佳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榮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46號、1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榮慶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戴榮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民國103年3月2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同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而於同年7月29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大部分犯行,又本案業於10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月25日宣判,認被告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非法寄藏槍彈、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恐嚇取財等罪,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在案,已足認被告罪嫌重大;再衡被告經本院認定涉犯上開罪名,判處刑度非輕,被告已具狀提出上訴,日後一旦判決確定入監執行,即面臨長期之徒刑牢獄生活,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將隨之增加,客觀上足認有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本院經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應自103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陳佳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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