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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葉明松黃麗玲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致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致遠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致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以裁定羈押。查被告因另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7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執行案號:104 年度執戊字第695 號),本院已同意借予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04 年2 月12日)起予以撤銷,被告身分乃由「在押被告」轉換為「受刑人」之身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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