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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李進清林怡君陳彥志

原告
吳清義
被告
達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玲娟
被告
張雁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簡字第1648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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