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 告 陳錦泉 陳銘淇 陳珈樺 陳佳茹 被 告 吳西雄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被告吳西雄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81號),經原告陳錦泉、陳銘淇、陳珈樺、陳佳茹等4 人對被告吳西雄、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等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