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黃凱偉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林世勛律師 被 告 李文瑞 被 告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