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6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志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015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相姦罪,共伍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乙○○明知許喬惠(妨害家庭部分,另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係甲○○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分別基於相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由乙○○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或騎乘機車搭載許喬惠,在附表所示之各汽車旅館、民宿或旅店等處房間內,與許喬惠發生性交之相姦行為,共計58次。嗣甲○○於民國102 年6 月2 日,發現許喬惠手機內有曖昧簡訊而質問之,許喬惠始於同年7 月3 日向甲○○坦承上情。 二、案經甲○○委由張繼準律師、黃建閔律師及蔡其龍律師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第1970號偵卷第31至32頁、第110 頁及背面、第144 至145 頁、本院卷第34頁及背面、第53頁背面至第54頁),並與告訴人甲○○於偵訊中之指訴及證人許喬惠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上開偵卷第22至24頁),並有戶籍謄本、手機翻拍照12張、自白書影本、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下稱和美分局)函附調查報告表、訪談紀錄、照片、汽車旅館帳單明細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玉山銀行及聯邦商業銀行函覆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及上開汽車旅館網頁查詢資料等附卷足憑(見上開偵卷第5 至106 頁、第116 至129 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核屬可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先後為附表所示58次之相姦犯行,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許喬惠為告訴人之配偶,育有2 名子女,竟仍與之發生性交行為,期間長達1 年,嚴重破壞他人婚姻之純淨與和諧,所為非是。衡以被告因陷於男女情慾,而為本案犯行之動機及目的,行為當時為和美分局警備隊警員,身為執法人員卻因欠缺道德觀念及理性思考,致未能把持自己之行為而犯錯,並因此遭懲處,其唯恐受免職處分遂自請離職(見第1970號偵卷第69、96頁、本院卷第54頁背面);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其數次與告訴人洽談和解,卻因為目前無業,經濟況狀陷入困境,無力負擔告訴人請求之賠償金額,而未能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52頁),就此情形,本院於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時,自應充分考量;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畢業後報考甲種警員班而從事警務工作,期間長達23年,91年間離婚,無子女,與父母親及兄長同住於兄長所有之房屋,前因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無力負擔易科罰金而易服社會勞動中,兄長及大姐均領有殘障手冊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4頁及背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以行為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犯58罪,係於101 年7 月11日至102 年6 月25日期間內先後所為,併其行為態樣、關係,及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及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至28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案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呂雅惠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附表: ┌──┬───────┬────────────────────┐ │編號│ 時 間(民國)│ 地 點(彰化縣境內) │ ├──┼───────┼────────────────────┤ │ 1 │101年7月11日 │凱登汽車旅館(彰化市○○路000 巷00號) │ ├──┼───────┼────────────────────┤ │ 2 │101年7月13日 │同上 │ ├──┼───────┼────────────────────┤ │ 3 │101年7月19日 │海德堡汽車旅館(彰化市○○路0 段000 號)│ ├──┼───────┼────────────────────┤ │ 4 │101年7月20日 │凱登汽車旅館 │ ├──┼───────┼────────────────────┤ │ 5 │101年8月1日 │同上 │ ├──┼───────┼────────────────────┤ │ 6 │101年8月8日 │凱悅汽車旅館(彰化市○○路000 號) │ ├──┼───────┼────────────────────┤ │ 7 │101年8月9日 │采虹森林民宿(秀水鄉彰鹿路000 號 │ ├──┼───────┼────────────────────┤ │ 8 │101年8月15日 │海德堡汽車旅館 │ ├──┼───────┼────────────────────┤ │ 9 │101年8月22日 │加州汽車旅館(彰化市○○路0 段000 號) │ ├──┼───────┼────────────────────┤ │ 10 │101年8月28日 │七星汽車旅館(和美鎮忠誠路00號) │ ├──┼───────┼────────────────────┤ │ 11 │101年8月29日 │凱悅汽車旅館 │ ├──┼───────┼────────────────────┤ │ 12 │102年9月3日 │同上 │ ├──┼───────┼────────────────────┤ │ 13 │101年9月10日 │加州汽車旅館 │ ├──┼───────┼────────────────────┤ │ 14 │101年9月11日 │凱悅汽車旅館 │ ├──┼───────┼────────────────────┤ │ 15 │101年10月1日 │采虹森林民宿 │ ├──┼───────┼────────────────────┤ │ 16 │101年10月3日 │同上 │ ├──┼───────┼────────────────────┤ │ 17 │101年10月8日 │同上 │ ├──┼───────┼────────────────────┤ │ 18 │101年10月18日 │凱登汽車旅館 │ ├──┼───────┼────────────────────┤ │ 19 │101年10月30日 │凱悅汽車旅館 │ ├──┼───────┼────────────────────┤ │ 20 │101年11月7日 │加州汽車旅館 │ ├──┼───────┼────────────────────┤ │ 21 │101年11月10日 │新荷休閒中心即荷蘭村汽車旅館(彰化市新平│ │ │ │路000 號) │ ├──┼───────┼────────────────────┤ │ 22 │101年11月21日 │七星汽車旅館 │ ├──┼───────┼────────────────────┤ │ 23 │101年11月26日 │凱悅汽車旅館 │ ├──┼───────┼────────────────────┤ │ 24 │101年11月30日 │加州汽車旅館 │ ├──┼───────┼────────────────────┤ │ 25 │101年12月11日 │凱悅汽車旅館 │ ├──┼───────┼────────────────────┤ │ 26 │101年12月21日 │同上 │ ├──┼───────┼────────────────────┤ │ 27 │101年12月28日 │加州汽車旅館 │ ├──┼───────┼────────────────────┤ │ 28 │102年1月3日 │同上 │ ├──┼───────┼────────────────────┤ │ 29 │102年1月31日 │新荷休閒中心 │ ├──┼───────┼────────────────────┤ │ 30 │102年2月21日 │采虹森林民宿 │ ├──┼───────┼────────────────────┤ │ 31 │102年2月23日 │加州汽車旅館 │ ├──┼───────┼────────────────────┤ │ 32 │102年2月26日 │伊蝶汽車旅館(彰化市○○街00號) │ ├──┼───────┼────────────────────┤ │ 33 │102年2月27日 │凱悅汽車旅館 │ ├──┼───────┼────────────────────┤ │ 34 │102年3月7日 │新荷休閒中心 │ ├──┼───────┼────────────────────┤ │ 35 │102年3月12日 │采虹森林民宿 │ ├──┼───────┼────────────────────┤ │ 36 │102年3月13日 │同上 │ ├──┼───────┼────────────────────┤ │ 37 │102年3月18日 │凱悅汽車旅館 │ ├──┼───────┼────────────────────┤ │ 38 │102年3月19日 │新荷休閒中心 │ ├──┼───────┼────────────────────┤ │ 39 │102年4月1日 │伊蝶汽車旅館 │ ├──┼───────┼────────────────────┤ │ 40 │102年4月9日 │凱登汽車旅館 │ ├──┼───────┼────────────────────┤ │ 41 │102年4月12日 │同上 │ ├──┼───────┼────────────────────┤ │ 42 │102年4月16日 │采虹森林民宿 │ ├──┼───────┼────────────────────┤ │ 43 │102年4月23日 │第八月台市集旅店(彰化市○○路000 號) │ ├──┼───────┼────────────────────┤ │ 44 │102年4月29日 │新荷休閒中心 │ ├──┼───────┼────────────────────┤ │ 45 │102年5月6日 │凱悅汽車旅館 │ ├──┼───────┼────────────────────┤ │ 46 │102年5月8日 │采虹森林民宿 │ ├──┼───────┼────────────────────┤ │ 47 │102年5月9日 │凱悅汽車旅館 │ ├──┼───────┼────────────────────┤ │ 48 │102年5月10日 │同上 │ ├──┼───────┼────────────────────┤ │ 49 │102年5月15日 │新荷休閒中心 │ ├──┼───────┼────────────────────┤ │ 50 │102年5月16日 │七星汽車旅館 │ ├──┼───────┼────────────────────┤ │ 51 │102年5月19日 │采虹森林民宿 │ ├──┼───────┼────────────────────┤ │ 52 │102年5月21日 │凱悅汽車旅館 │ ├──┼───────┼────────────────────┤ │ 53 │102年5月22日 │第八月台市集旅店 │ ├──┼───────┼────────────────────┤ │ 54 │102年5月24日 │凱悅汽車旅館 │ ├──┼───────┼────────────────────┤ │ 55 │102年5月29日 │第八月台市集旅店 │ ├──┼───────┼────────────────────┤ │ 56 │102年6月13日 │伊蝶汽車旅館 │ ├──┼───────┼────────────────────┤ │ 57 │102年6月19日 │山水和風雅緻休閒旅館(彰化市崙平南路000 │ │ │ │號) │ ├──┼───────┼────────────────────┤ │ 58 │102年6月25日 │第八月台市集旅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