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義忠魏志修陳佳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63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偉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偉達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3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3年3月15日13時50分,在彰化縣二林鎮○○路0巷○0000號「東螺溪休閒農場」前馬路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妻子周宜蓁頭部,迨周宜蓁跌落車外,王偉達仍繼續追打其頭部、背部與掐其脖子,使周宜蓁受有額頭及頭部瘀青血腫、肩頸部多處瘀青、胸口多處瘀青、背部兩處瘀青、雙手多處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王偉達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周宜蓁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表示不願追究,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陳佳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