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63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偉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偉達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3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3年3月15日13時50分,在彰化縣二林鎮○○路0巷○0000號「東螺溪休閒農場」前馬路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妻子周宜蓁頭部,迨周宜蓁跌落車外,王偉達仍繼續追打其頭部、背部與掐其脖子,使周宜蓁受有額頭及頭部瘀青血腫、肩頸部多處瘀青、胸口多處瘀青、背部兩處瘀青、雙手多處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王偉達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周宜蓁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表示不願追究,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