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6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怡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767 號),本院於103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之㈠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及「第一級毒品」之部分,應分別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項」及「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之㈠所載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及「第一級毒品」,與犯罪事實所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內容不符,為顯然之錯誤,依前開說明,應分別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及「第二級毒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